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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九江科技网    发布时间:2018-02-13 10:49: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管理,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国家、江西省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围绕我市科技发展目标,跟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先进技术,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自主创新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其主要任务是:

  (一)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和发展研究,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三)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为国内外专家到市级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 

  (四)努力提高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强化创新、择优扶持的原则,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相对优势的学术和技术领域进行重点建设。旨在提高我市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改善科研条件,增强科技综合实力,培养并吸引一批高水平、高层次的科技人才,促进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协调管理。市科技局聘请有关实验室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九江市重点实验室审议专家组,为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及运行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市重点实验室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和颁布实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审批和撤销市级重点实验室,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建成后的验收认证,定期进行考评;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协助作好管理和考评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考评。 

  (三)重点实验室审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方针、总体规划、建设计划和保障实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市科技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考评。 

  (四) 依托单位是实施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项工作;负责聘任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负责审核、监督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的使用;负责提供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配套资金和物资,保障市级重点实验室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级重点实验室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我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其它科研机构均可独立申报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其它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及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我市优先发展或重点发展的学术和技术领域,且在省内外有一定优势和特色。 

  2、具备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经费投入等基础条件。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式使用。 

  3、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具备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科研队伍。领导班子团结,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并能保证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第八条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计划、经费预算; 

  4、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程序是:依托单位申报市级重点实验室认真填写《九江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市科技局申报。 市科技局收到申请后,对申报的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考察调研。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质询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的实验室,经市科技局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九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不搞重复建设,不受理与已建项目重复或类似的项目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一般为二年。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一经批复,须向市科技局提交本年度建设计划,年终提交本年度实施总结报告,并提交下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决定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等。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重点实验室有固定人员,稳定的科研队伍,并注意吸收青年科技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单位和人员联合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同时,对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出的实验要求,在不影响自身科研的情况下,应该提供服务,实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提高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断提高研究成果的数量和水平。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实验室,组织其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实验室。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如市级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须由市级重点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学科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重组、整合学科方向相近、研究工作雷同的市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章 经费筹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争取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横向创收增强自身实力。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给予经费支持,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专项,根据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择优给予支持。申报方式按科技计划申报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市科技三项经费资助的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及引进必要的技术,不能用于其它开支。 

  第六章 考评和验收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评。对实施情况好的,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情况差的,限期一年内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年度考核达不到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自动按不合格处理: 

  1、学术委员会一年内不召开全体会议,起不到学术委员会作用者; 

  2、依托学科丧失市级重点学科资格者; 

  3、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不支持,造成无法正常开展研究工作者; 

  4、实验室骨干成员流失一半以上且未及时增添新人者; 

  5、两年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未发表论文者; 

  6、实验室内部运行机制不畅,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内部矛盾突出,发生剽窃、造假等学术欺诈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成后,应向市科技局申请验收。市科技局对如期完成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经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将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 “九江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