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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来源:九江科技网 发布时间:2018-02-01 10:35:00 赣科发社字[2011]16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 现将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的《江西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科技厅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环保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江西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 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05号)、《科技部等六部委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国科发社字〔2007〕628号)、《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赣府发[2009]29号)精神,推动我省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依靠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技术依托 第四条 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江西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专家组,具体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考察、评审、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示范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由设区市科技局统一受理,会同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审核后,共同行文上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三)建立了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四)拥有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或产品,并在生产中产生了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 (五)企业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如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了专家评估的优先。 第八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相关附件,包括:上年度的资产负责表、损益表、节能减排相关费用支出明细表;专利、成果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科技厅先对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然后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审。参考专家考察、评审结果,提出认定企业名单,经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审核批准后,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标牌。 第十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培育建设期二年,期满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享有 “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对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者,继续享受示范企业称号和相关服务。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标牌。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到示范企业服务,进行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在省级科技项目立项,专利申请与资助,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审批,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对示范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优先支持示范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积极帮助示范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通过对示范企业科技项目的支持,培育造就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型企业家。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优先支持示范企业向国家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将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成果优先推荐列入国家重大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第十六条 省工信委优先支持示范企业节能技改项目申请省级节能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省环保厅优先支持示范企业向环保部申报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成果,纳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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