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九江市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来源:九江科技网 发布时间:2014-01-15 13:20:00 九科字〔2013〕2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和驻市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 现将《九江市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九江市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九江市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赶超发展的决定》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水平,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合力推进区域科技进步,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是指针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需求,以提升区域重点产业技术支撑水平和区域创新能力为目标,集成市、县(市、区)科技资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开发及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为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单位。科技咨询机构或专家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的设立原则; 2、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编制年度计划; 3、根据我市产业技术需求编制项目申报要求,建立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审定项目立项方案,批复立项; 4、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抓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县(市、区)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1、协助县(市、区)政府协调本辖区相关产业部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研究提出本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需求,明确方向和重点,遴选备选项目; 2、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工作; 3、组织项目的实施,抓好项目的过程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及时报送本辖区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5、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等。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1、按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 2、按时完成合同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 3、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4、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等。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通过产学研结合,突破制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2、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较高、产业带动性强,所开发的产品附加值高、市场需求量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并符合节能、降耗、环保、安全要求; 3、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在浔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备选项目征集。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申报要求,征集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需求及备选项目。县(市、区)科技局从本地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出发遴选项目,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并召集专家对拟推荐的备选项目进行咨询。项目建议书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寄送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综合计划科按领域分发局相关科室。 第九条 备选项目初选。市科技局相关科室对征集的备选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咨询,并与县(市、区)科技局沟通协商,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筛选出各领域初选项目;提交局行政办公会实行票决,按当年拟安排项目数1:1.5确立正式申报项目。 第十条 正式申报。对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的初选项目,相关县(市、区)科技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写《九江市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申报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上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汇总各领域申报项目,组织市外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对每个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基本具备立项、不具备立项)的评估结论,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考查。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根据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拟考查项目,组织局相关工作人员分若干组对拟列项目进行现场考查,各考查组将提出本组考查建议交综合计划科。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汇总各组意见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建议及经费安排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县(市、区)科技局依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拟订《九江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履行项目签约手续。 第四章 执行与验收 第十五条 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科技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本地区上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研发工作并及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按时结题的,相应减少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所在的县(市、区)下一年度推荐申报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的数额。 科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验收不通过、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