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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九江科技网    发布时间:2014-12-07 13:43: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组建与管理, 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国家、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旨在以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科技型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研发机构。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围绕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开发,为企业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全市相关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实行开放服务,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研合作,联合研发,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检测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协调管理。市科技局聘请有关工程技术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九江市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及运行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市工程中心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审批和撤销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组织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定期进行考评;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中心,协助作好管理和考评工作。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总体规划、建设计划和保障实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市科技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拟申请筹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技术领域的具有较强的科研工程开发实力,在本市内具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能力;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特色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二)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场地、车间和基础设施,有部分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人员和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年销售收入在2000(农业类为500万元)万元以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五)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一个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能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组建单位与相关企业有着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能力。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审批的一般程序是:

  (一)受理。申请单位填报《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属县(市、区)范围内所辖管理的,由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

  (二)审核。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认定。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考察意见进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科技局办公会通过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下达认定批文并授牌。

  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工程中心建设地址;

  2、工程中心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其他科研人员情况;

  3、相关学科和技术领域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4、与工程中心有关的科技成果或工程化产品开发情况,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状况;

  5、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现状,产学研合作的主要方式等。

  (三)建设规划、经费预算、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匹配经费证明;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建设经费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以单位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行业积极支持”的原则。

  第十条 凡列入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必须落实企业自筹资金,市科技局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专项,根据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择优给予支持。申报方式按科技计划申报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资助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使用办法按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市内外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监督审查财物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市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按五年建设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每年年终须向市科技局提交本年度实施总结报告,并提交下年度建设计划 。市科技局将协调相关业务科室、主管部门和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组成考评小组,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对取得突出成绩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工程中心资格。被撤销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在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托单位和组建中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依托单位和组建中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改名、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将优先向省、科技部推荐列入省、国家各类科技计划。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的研发支出经费,可享受技术开发费150%抵扣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国家和省给予技术开发型机构或技术中心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将优先安排各类科技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省、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科技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